延续
(一)延续条件
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,向办理许可的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。(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,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。)
(二)延续申请
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1.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》一式两份
2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3.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;
4.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;
5.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;
6.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。
以上申请材料中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》、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、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应当提供原件,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。
(三)延续标准
1.申请材料齐全、规范、真实、有效;
2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。
(四)岗位责任人
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、相关科室审查人员、办理人员。
(五)延续程序
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,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;逾期未作决定的,视为准予延续。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,应当换发新的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。不予延续的,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。
(六)延续时限
不予延续的,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七、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
(一)备案条件
外省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,由分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。
(二)备案申请
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1.《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;
2.分支机构营业执照;
3.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;
4.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;
5.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。
以上申请材料中《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》应当提供原件,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(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只需提交复印件)。
(三)备案标准
1.申请材料齐全、规范、真实、有效;
2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。
(四)岗位责任人
区(县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、办理人员。
(五)备案程序
符合法定条件的,许可机关应当出具《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回执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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